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就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第二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广大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指导学生社团扎实有效的开展活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和省教育厅《山东高校艺术教育普及计划(2015-2017)》(鲁教体发[2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社团指导教师须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社团指导教师应掌握学生社团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律,具有指导社团活动相关专长和业务知识,能够较好的实现专业知识或特长与社团发展的有效衔接。
(三)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类社团指导教师,须具备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理论实践类社团指导教师,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理论素养;文体类社团指导教师,须对该社团活动所涉及的文体领域有一定专长。
(四)社团指导教师应按规定指导并参与社团活动,积极完成校团委、系团总支部署开展的各项社团活动。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等因素或工作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校外社团指导教师须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签订聘协议书。
第五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指导教师。如会员较多(100人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校团委同意后可增加1名指导教师。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由校团委审批并颁发聘书,社团指导教师每年3月份聘任,聘期为1年,工作胜任者可连聘。
第七条 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将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调整提出建议人选。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每学期指导社团负责人,制定社团具体活动计划,指导学生开展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对社团活动经费使用负有监督责任,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全体成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指导社团开展活动,每学期参与社团各类活动不少于5次。每周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不少于1学时。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与津贴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津贴计算以课时为单位,每学期工作量标准: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类、理论实践类列入系(部)教学工作计划。文体类社团为3 0--40课时,其他类社团为20课时。
第十四条 系(部)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津贴,由所在系(部)负责统计审核;校级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津贴由校团委负责统计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按社团指导教师的职称课时标准发放津贴。
第十五条 经批准聘用的校外指导教师,按到校实际指导次数(课时)核计工作量,参照外聘专业课教师课时费标准计发津贴。
第十八条 承担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项目训练指导、或学校专项活动指导任务的教师,按实际工作量计算课时,据实发放津贴。
第五章 社团指导教师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校团委和系(部)团总支负责对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指导教师,学校授予“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有权解聘其社团指导教师职务:
(一)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基本工作职责的;
(二)所在社团成员对指导教师工作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的;
(三)指导教师有违反纪律行为或造成工作失误,受到学校或系(部)处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