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他省(市)非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操作流程参照其他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我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区县;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已经通过高中段预申请的学生,可以直接办理申贷手续;
(六)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条 借款人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人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人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县级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
(一)提交贷款申请。学生应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账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贷信息,提交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携带申请材料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高中预申请:高中、中职任一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毕业生。
正常申请:非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需携带申请表,前往指定部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应由一个资格认定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可由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应填写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续贷学生、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三)贷款申请材料。
首贷材料: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首贷申请出示以下材料: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
——户口本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本原件);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若借款学生学生证原件丢失,可提供所在高校开具的“学生在校证明”。
续贷材料: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续贷申请出示以下材料:
——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续贷声明。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助学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五条 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11月份,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将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贷款直接划转学校指定账户,剩余贷款划转学生的个人账户,剩余贷款资金可用于生活费。
第五章 续贷及毕业确认
第十七条 续贷。6月底前,完成学生续贷工作。学生通过登录国家开放银行网站,完善或更新个人信息,如共同借款人有变,应变更共同借款人信息,并填写续贷声明。
第十八条 毕业确认。借款学生毕业时,须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网站国家开放银行网站进行毕业确认,录入本人最新的基本信息、通讯信息、就学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及联系人信息并提交,发起“贷款确认”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完成毕业确认。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 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情况,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等进行变更,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直接与当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变更,经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生效。未及时变更的,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责任由借款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账户信息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共同借款人信息表更要求与就学信息变更要求相同。
第二十一条 还款计划变更。已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对合同贴息日、宽限期起止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由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直接与当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待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核准后,由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变更结果。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学校读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3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第二十三条 正常还款。每年11月底,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本年度应还本金及利息金额,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应还本息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12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或者直接使用学校POS机进行还款。
第二十四条 提前还款。学生于每年1月—10月及12月的每月10日前在“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的15日前将提前还款费用足额存于还款账户或充值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宝”账户,当月20日系统自动扣款,或者直接使用学校POS机还款。
第八章 诚信教育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深化诚信教育的内容,帮助学生全面了解诚信知识,特别加强对贷款学生的教育与引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系(院)要丰富诚信教育形式,着力于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引导学生自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和针对性的诚信教育,利用网络宣传阵地、宣传橱窗、校园广播等载体开展宣传教育,并针对性地宣讲金融知识、征信知识等,加强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诚信意识。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二)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三)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信用卡等,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四)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助学贷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