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5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17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教财函〔2019〕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类别和标准
第二条 奖助学金包括高职类: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职(含技校,下同)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奖学金
(1)高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2)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
2.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
3.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
5.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生•年
6.国家助学金
(1)高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生•年(具体分为:1档2300元/生•年;2档3300元/生•年;3档4300元/生•年)
(2)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中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占中职在校生的10%,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
7.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一般约占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分为: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15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高职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2.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系(院)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中职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2.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系(院)审核盖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④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⑤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⑥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⑦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⑧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高职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一)申请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方可申请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户籍及民族要求: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高职、中职、技师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申请学年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高职在校生中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申请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高职学生方可申请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2.成绩及表现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处分;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中至少一项不低于班级前30%;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加强体育锻炼,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但获得其中一种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回全部奖励金额。
1.触犯我国法律法规,负有刑事责任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其他应全额追回奖励的情况,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后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院)党总支书记担任组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奖助学金的评选、审查、上报、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担任组员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制定各系(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认真做好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审核、上报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三条 各系(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应从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中产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评议小组开始开展奖助学金评议工作。
第五章 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分配的名额,向各系(院)下发本学年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候选名额。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交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
3.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严格审核学生的申报资格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候选人,在系(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院)上报的候选人进行申请条件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会,根据评委打分成绩及综合表现,按照排名先后依次确定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
5.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学生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分配的名额,向各系(院)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
2.各系(院)按照比例均衡的原则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系(院)内各专业、各班级。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
4.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审核申请学生基本条件、成绩排名的基础上,对学生的生活情况(是否生活俭朴,有无高消费现象等)、思想品德、学习态度、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上报的拟获奖学生名单和基本条件,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学生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参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具体程序是: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分配的名额,向各系(院)下发国家助学金名额。
2.各系(院)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家庭经济困难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年级、各专业各班级。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
4.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认定的经济困难等级排序,进行申请条件核查和民主评议,确定初评人选,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划分资助档次,上报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5.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初评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审核,确定系(院)内国家助学金拟获得者名单,在本系(院)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基本条件和资助档次,确定学校国家助学金拟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
7.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拟获得者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在校生人数确定本学年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名额,并向各系(院)下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名额。
2.各系(院)按照比例均衡的原则将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到系(院)内各专业、各班级。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院)提交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申请。
4.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系(院)上报的拟获奖学生名单和基本条件,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统筹分配后补报。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学生进行审批,确定本学年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上级财政部门全额拨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财务处,及时将奖助学金足额发放给获奖或受助学生,其中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助学金分学期发放。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由学校提取事业收入5%的资助专项经费支出,并一次性发放于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学校开具获奖证明,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由学校颁发证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国家划拨的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系(院)在进行奖助学金评选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保证评选过程“公正、公平、公开”和依法依规。任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一经查实涉事相关人员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涉事学生学校将取消其该学年已获得的奖助学金,同时取消下一学年申请资格,已发放的奖助学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奖助学金评选程序及公示学生的评选资格向公示部门进行实名投诉,投诉内容要描述清晰,要说明投诉事件涉及的具体信息,如学生姓名、相关证据等材料,同时投诉人应注明个人信息以便于公示部门调查反馈,匿名投诉公示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调查结果公示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系(院)要认真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引导,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三条 获奖或受助学生所得奖学金、助学金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浪费。各系(院)要认真做好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