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增强心理咨询工作的实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1.心理咨询师本着尊重、关注、平等、客观、真诚、保密的原则,维护来访者的权益。
2.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地域、民族、宗教信仰、性取向、价值观等因素歧视或不平等对待来访者。
3.心理咨询师在咨访关系建立之前,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可能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4.心理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之间产生和建立咨访以外的任何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
5.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程序、目的及注意事项等,并在测试后对测试结果给予适当的反馈和解释,不得随意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6.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位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来访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更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不得给来访者做精神疾患类诊断。
7.心理咨询师有权拒绝不属于心理咨询服务内容的要求。
8.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后的生活中对咨询师产生依赖;咨询师应明确自己是在协助来访者分析和解决问题,而不是将自己认为正确的想法或做法强加于来访者。
二、心理咨询保密原则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例外。
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3.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均需获得来访者同意并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4.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以下情况为保密例外:若发现来访者有可能严重危害他人安全或有法律要求披露的其他行为,如虐待儿童、老人等,心理咨询师需及时通知中心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若发现来访者有自伤或自杀等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心理咨询师应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及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适时启动心理危机干预程序,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心理咨询来访者须知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咨询服务的对象为本校全体师生。在咨询开始前,来访者应了解以下几点:
1.来访者的任何信息的登记都只用于咨询工作,除非危机到生命安全,否则一切都将严格保密。
2.开始或终止心理咨询均可由来访者本人自主决定,咨询师只会提出建议,但随意终止咨询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应由来访者本人承担。
3.心理咨询效果将受制于来访者当前心理问题形成时间长短及对当前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程度;来访者寻求改变的主观意愿以及咨询师、家庭、社会支持等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来访者应对此有充分了解,勿急于求成。
4.心理咨询的理念是“助人自助”,来访者与咨询师应积极沟通,双方建立起良好的咨访关系,在咨询师的专业引导下积极进行自我探索、自我健康促进,相信自己的心理状况一定会得到改善。
四、其他
1.咨询结束后,心理咨询师需按要求填写好值班登记表,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分类存档,并适时进行案例督导和咨询总结。
2.心理咨询师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岗值班,不得擅自缺岗;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值班,须提前24小时向中心负责人请假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