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和3+2大专段学生(其他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成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院)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一)一级认定
学校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学院)党总支书记任成员,负责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认定工作。
(二)二级认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三级认定
系(学院)成立系(学院)认定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任组员,负责本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认定、回访调查等工作。
(四)四级认定
班级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由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由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普通学生不低于50%)担任组员的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认定,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各系(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系(学院)学生总数的30%,各困难档次之间不设具体比例。评议小组认定时,应参照德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考虑学生生源地不同地区经济差异情况作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学院)认定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政策宣传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宣传国家资助政策。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填写个人承诺,按要求签字。
(二)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情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
(三)等级评定及结果公示
班级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表》(附件3),拟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公示1天,无异议后,上报系(学院)认定小组。
系(学院)认定:系(学院)认定小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学院)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系(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直接向本系(学院)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院)认定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系(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学院)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提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建档备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为本学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提供数据基础。
七、档案管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学院)要妥善保管各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过程性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检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材料包括: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
各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材料包括:系(学院)评议小组名单、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名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表》、班级和系(学院)认定结果公示、班级和系(学院)认定汇总表、认定学生相关证明材料等。
八、学校和系(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网络、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