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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来源:审核: 复核: | 发布日期:2013-10-1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职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结论应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本人对定案事实提出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电大专科和“3+2”连读专科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院可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等。在校就读期间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的,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宣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进步显著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缓发毕业证书,待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由所在系(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报学院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条 在决定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经主管院领导核准后,也可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违纪以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违纪以后隐瞒错误事实,拒不接受教育、不承认错误的;

(三)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违纪以后自动接受学院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并愿意承担责任的;

(二) 违纪学生有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实其他违纪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况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违纪行为分别处理,在数项处分中最高等级处分以上,酌情决定执

行的处分等级。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根据处分的种类,从处分之日起一学期(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学费减免,不得被授予各类先进称号。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或者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邪教组织,组织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结社,组织同乡会或者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分别予以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无故旷课的,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根据旷课时数(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校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旷课4学时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累计3次计算为旷课1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考试违纪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他人论文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或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侮辱他人人格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或者学习、实验、实习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拆阅、毁弃、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款单或者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院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作案价值达一定金额,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第二十五条 偷窃试卷,或者偷窃、伪造文件、公章、档案等,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学院图书、杂志、电子阅览光盘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常违章乱张贴,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或者策划、挑起群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未伤害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者勾结他人、特别是勾结院外人员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聚众打麻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围观赌博或者知情不报的,进行通报批评,或

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酗酒闹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闹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致伤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乱扔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无视作息时间规定,在教室、阅览室、宿舍内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情节恶劣,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生活作风越轨,道德败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调戏、侮辱妇女或骚扰滋事等流氓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男女同学发生不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者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或者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六)使用黑客软件或电子邮件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公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系统安全的,或者故意利用计算机网络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外事纪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章用电屡教不改或者违章用电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违章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或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排除火险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实验实习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或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下列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影响学院正常秩序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擅自进行文体等其他活动,不听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或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或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衣冠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校园内私自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听从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侮辱,漫骂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殴打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阻碍学院调查违纪事件,隐瞒事实真相、或故意提供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或打击报复检举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均由学生处负责,监察、教务、保卫等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协助进行相关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给予学生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由所在系(部)审核决定并公布,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或由学生处征求学生所在系(部)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或由学生处征求所在系(部)意见后提出处理建议,报院长会议审批。

(四)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原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请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违纪的处理材料统一汇总到学生处归档。根据管理权限,需经院主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的,由学生处统一上报。

第四十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取证,并由辅导员(班主任)填写《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二)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处和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处与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系(部)会同学生处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案情查清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系(部)应在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关系(部)未按规定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或处理不当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系(部)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有关系(部)应认真及时执行其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八)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决定后,由学生处负责发文公布。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被处分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班主任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复议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予以办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具体情况在系或者学院范围内公布,并由做出处分的部门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违纪学生的检查和各级负责单位研究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应填写召开会议的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研究处分决定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做出处分的单位打印单行文,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学生处存档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包括基层单位处理意见)、学生处分呈报表、本人检查及有关材料各一份。

(六)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给予评议。评议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括本级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对中专班、技工班违纪学生的处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