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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审核: 复核: | 发布日期:2012-11-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分院、系(部)、班级三个层次。

第三条 院学生处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实施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一)对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中、长期规划,制定每学期全院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系(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负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专、兼职辅导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学院高职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建立高职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五)宣传普及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咨询,进行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六)对学生常见的轻微心理疾病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对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干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进一步的干预治疗;

(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八)指导、帮助学生社团开展心理健康自助活动。

第四条 各系(部)设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一)制定本系(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本系(部)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开展工作;

(三)在院心理咨询中心的指导下,对本系(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做好本系(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普及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健康指导活动,对于典型个案及时向院心理咨询中心报告;

(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六)完成院心理咨询中心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班由辅导员(班主任)牵头,组织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和朋辈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班级心理健康朋辈辅导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院、各系(部)关于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安排,做好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经常深入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上报系(部)、院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机构;

(三)组织学生积极参加院、系(部)开展的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活动;

(四)完成院、系(部)心理辅导机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辅导人员

第六条 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由专、兼职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

(一)专、兼职心理咨询师;

(二)基础课(如心理学、教育学、政治课等)有关教师;

(三)院医务室有关医务人员;

(四)专职学生政工干部、辅导员、班主任、朋辈辅导员及其他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心理咨询中心专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由学生处负责挑选、聘任。聘用专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心理指导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资格)等条件;

(四)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可以聘任学院心理学教师、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

第九条 朋辈辅导员须有责任感、亲和力,乐于为同学服务,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意识,有心理学基础或对心理学有浓厚兴趣,接受学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派出去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辅导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定期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并对各类活动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 负责心理咨询工作的兼职咨询师要按照学院考勤制度进行签到;兼职咨询师接受咨询,正常工作时间每满半天按非授课3课时计算工作量,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每满半天按非授课4课时计算工作量,由学生处每学期末统计咨询次数,报教务处核算工作量。

第四章 活动形式及要求

第十三条 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原则及要求:

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咨询结合起来,坚持系统性原则和学生主体性原则,主张积极预防和治疗相结合,坚持耐心细致,秉持对学生负责、对学院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循心理咨询规律,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达到做好重点学生跟踪教育和提高全院学生心理素质的目的。

第十四条 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一)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地安排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等;

(二)强化全体教职工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使命感。心理学、教育学教师要自觉履行教育法、教师法及我院教书育人的有关规定,把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中去,同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或辅导。专职学生政工干部、辅导员、班主任要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院医务室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优势,面向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结合医疗工作及时发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并及时汇报或转诊。

(三)要采取、个别咨询、团体辅导、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学术与科研活动、专题讲座和报告等多种形式,有针对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院刊、宣传栏、板报等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并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情操、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心理健康辅导人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坚持保密性原则,个案记录及有关资料要妥善保存。求询者的资料不能当作社会谈话的话题;对求询者要热情、真诚、尊重、平等耐心。

第十六条 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开展工作应遵循如下准则:

(一)如果求询者与某一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已经建立辅导关系,未经本心理健康辅导人员许可,其他心理健康辅导人员不得与此求询者建立辅导关系;

(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必须在辅导关系建立之前或期间,告诉求询者对辅导关系产生的因素,及辅导关系建立应遵循的原则、程序等;

(三)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必须对团体辅导成员进行甄选;

(四)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如认为个人对求询者无能为力,应该立即终止咨询关系;

(五)心理健康辅导人员与求询者仅限于工作关系,对超出职责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第十七条 求询者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求询者应是出入自愿、主动接受咨询;

(二)求询者应积极配合辅导员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辅导效果;

(三)个别辅导一般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辅导过程中一般不更换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特殊情况下须经协商同意后方可转介。

第十八条 心理测试的要求:

(一)心理测试是心理辅导的辅导手段,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实施;

(二)测试后要给予科学、慎重的解释;

(三)测试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院心理咨询中心每学年初,要对高职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心理健康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习简历、兴趣爱好、心理健康测量结果、个人性格分析等。心理健康档案要实行专人、分档管理,并确保其保密性。日常的咨询情况,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心理健康档案只能作为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特殊情况若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