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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审核: 复核: | 发布日期:2012-11-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比例

第四条 奖励的种类和比例

(一)“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年级专科学生数(含技师、二年制高级技工)的6%;

(二)“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10%;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干部的15%;

(四)“优秀毕业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

(五)“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下发的评选规定及要求评选;

(六)“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5%;

(七)“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八)“文明宿舍”评选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单项奖,以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无违纪行为,在校期间无处分;

(二)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在本年级本专业学习成绩优秀,且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三)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做到学以致用;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加强体育锻炼,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的1、2、4款,且普通学生成绩不低于班级前10名,学生干部成绩不低于班级前15名;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

(三)该学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各门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五条的1、3、4款,并且学习成绩不低于班级前20名;

(二)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和本系(部)各项管理规定,在同学中能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所负责的学生会或社团、班级、寝室等无重大违纪现象。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具备“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评选条件;

(二)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综合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等,含毕业当年);

(三)完成规定学业,取得学历证书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校期间没有不及格现象,没有受过校纪处分。

第九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按比例择优推荐。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好,班级学生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国家大事,思想健康向上,政治进取心强,能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政治活动;

(二)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班级有良好的学风,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不及格率较低;

(四)班级有良好的班风,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精神文明程度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成绩显著,无重大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班级管理量化计分在本系(部)内居前列。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突出,学生稳定工作深入扎实,学生学习、生活秩序良好。系(部)内无非法社团活动,无政治、稳定、安全隐患;

(二)系(部)领导重视学生工作,团总支(团支部)书记、辅导员及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调查研究,掌握和了解学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生满意率比较高;

(三)能认真完成学院布置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系(部)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总结、有特色,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四)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学生一日常规管理和学

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和检查,及时纠正各种不良行为,培养学生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全系(部)无重大违纪现象;

(五)学生集体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求实创新,团结协作,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六)本系(部)能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在学院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中成绩优异;

(七)能积极承担并完成好学院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八)学年系(部)学生工作量化积分在前五名。

第十二条 “文明宿舍” 评选依照我院《文明宿舍标准及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评选上一学年的各奖项;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为学生离校前的一个月。

第十四条 评优工作由学生处和所在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控制比例。各类奖项的评选,坚持民主选举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评选以系(部)为单位进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评选,教学班将评选结果报所在系(部)审核批准后,以系(部)为单位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将评选结果在学院(含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审批;省级先进个人报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由各系(部)组织考核,并向学生处申报有关资料,由学生处审查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省级先进班集体”报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依据评选条件和系(部)学生工作量化积分结果,由学生处组织考核、初评,经院分管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对“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除颁发荣誉证书外,还将按获奖等次给与相应奖励,同时记入本人档案。

一等奖 500元(一学年) 占年级学生数1%;

二等奖 300元(一学年) 占年级学生数2%;

三等奖 100元(一学年) 占年级学生数3%。

第十九条 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张榜公布名单,颁发荣誉证书,记入本人档案,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的班级,张榜公布,颁发奖状。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系(部),学院进行表彰,颁发奖状。

第六章 单项奖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的奖励是为了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发展个性,表彰各个方面特长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贡献并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范围:

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在科技、体育、艺术、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在校期间为学院争得荣誉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单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习单项奖:

在全国性学习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奖励,其他奖为10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200元、150元、100元奖励,其他奖为80元。

第二十五条 科技单项奖:

(一)在全国性大学生科技制作、论文等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奖励,其他奖为100元;省级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200元、150元、100元奖励,其他奖为80元;

(二)在CN期刊(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各类文

章者,视具体情况给予50—100元奖励;

(三)取得发明创造等成果者,以鉴定结果为准,视具体情况给予100—200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体育单项奖:

(一)凡参加国家级、省级正式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以比赛通知和获奖证书为准),均可获得体育单项奖;

(二)奖励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奖 金

级 别

500元

300元

100元

50元

国家级

第1一3名

第4—6名

第7—9名

第10—12名

省 级

————

第1一2名

第3一4名

第5一6名

市 级

————

————

第1一2名

第3一6名

(三)团体项目获奖仅限主力队员(球类比赛项目以该队队员的50%确定主力人数),其他队员发鼓励奖,金额为相应奖金的1/3;

(四)多次比赛中获得多项名次者,最高名次全额奖励,其余名次发相应奖金的1/2。

第二十七条 艺术单项奖:

(一)凡在全国性、省级正式文艺汇演及由市级以上文联和专业艺术协会正式举办的美术、书法、摄影展览和演讲等竞赛获得相应名次者(以比赛通知书和获奖证书为准),均可获得艺术单项奖;

(二)奖励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奖 金

级 别

500元

300元

100元

50元

国家级

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第三名(三等奖)

鼓励奖

省 级

————

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第三名(三等奖)

市 级

————

————

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三)文艺汇演以获奖节目为单位,奖励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但在充分考虑参加人数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奖励标准;

(四)在诸项比赛中获得多项名次,以最高级别的奖项为准,每多一名次加本名次相应奖金的1/2。

第二十八条 文学单项奖:

(一)在国家、省、市级报刊,参加文学类作品比赛并获奖者(不含优秀奖、鼓励奖),均可获得文学单项奖,以获奖证书和作品发表报刊原件为准;

(二)奖励标准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奖 金 类别

级别

小说、报告散文、散文

杂 文

评 论

诗 歌

千字以上

千字以下

国家级

50元

30元

30元

20元

省 级

30元

20元

20元

15元

市 级

20元

10元

10元

10元

(三)其他形式的文学作品奖励标准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工作单项奖:

(一)在所担任的社会工作中成绩优异,事迹突出,学院决定给予表彰者;

(二)评为“全国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发给奖金300元。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奖:

对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或他人利益、舍己救人等方面的见义勇为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事迹突出者,可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确应奖励者,经所在系(部)申报,

学院核定批准,可获得相应单项奖励。奖金数额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项奖评选及奖励一般在活动结束后进行。评选程序为:由本人申请,上交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学生单项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所在系(部)审查后,报送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有评选资格:

(一)学年内受过纪律处分者;

(二)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功课(含实训课)不及格者;

(三)本学年办理休、停学者或事、病假超过一个月者。

第三十四条 对评出的各种奖项,如出现情况不符者,学生有权向系(部)、学生处或院领导反映。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直至取消获奖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