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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审核: 复核: | 发布日期:2012-11-30 】

辅导员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共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德职院党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辅导员要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和系(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生处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辅导员必须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执行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处处为人师表。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任务与职责是:

(一)教育、引导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以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学生事务管理为途径,紧密围绕学生思想状况,指导并组织定期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公民道德、素质教育等各种专题教育活动。

(三)经常深入学生教、寝室,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心理疏导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加强学风、班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加强班级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加强与各任课教师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指导,及时向教师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学效果的不断提高。

(七)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遵循“面向全体学生和分类推进相结合”原则,既要悉心引导优秀学生,又要热情鼓励和帮助“后进生”,特别要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八)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同时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情况调研工作。

(九)积极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十)组织并指导班主任做好“评先推优”、学生综合测评、学生的奖、贷、困、补以及其它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大力开展学生工作研究,积极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学生工作研讨交流活动。每学期撰写一篇学生工作论文(报告)。

(十二)完成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办法

第六条 根据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和职责要求,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职辅导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二)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三)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编制列入各系(部)编制总数之内。专职辅导员配备师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200,做到每个系(部)的每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自然班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要在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班级日常管理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部)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科科长、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任教师、党政管理人员中选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0的师生比配备。

第九条 选拔拟任辅导员,由各系(部)负责推荐,学生处进行考察,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由学院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除享受学院行政岗位津贴(系数为1.0)外,还享受副科级职务补贴70元/月、电话费补贴40元/月。承担列入教学计划课程教学任务的专职辅导员,按兼职教师标准计算课时津贴。兼职辅导员津贴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辅导员任职满三年后,任期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根据个人意愿,学院优先推荐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外出培训学习,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

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及志向,优先向学院管理工作岗位推荐。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以系(部)考核为主。

第十四条 辅导员考核按照《德州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分为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

(一)定量考核。对辅导员工作进行量化分解,定期进行检查,按月汇总考核成绩,并依此作为发放辅导员津贴的依据;

(二)定性考核。学期末,以系(部)为单位组织辅导员进行述职,并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同时,组织学生对辅导员进行综合测评;

根据定量考核成绩与定性考核结果,依次确定辅导员学期工作考核总成绩。考核总成绩与行政岗位津贴及“评先推优”直接挂钩,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优秀辅导员”评选表彰活动每年度进行一次。“优秀辅导员”在年度内两个学期考核成绩均为“优秀”的辅导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不称职或工作业绩较差的辅导员,要及时调整或予以解聘。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