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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审核: 复核: | 发布日期:2012-11-3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办发[2004]51、68号和鲁农信联办[2004]84号等相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操作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各商业银行开办并由财政贴息,适用于高等院校中经济确实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生支付学费住宿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全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含高职生、电大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基层信用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及相关部门院(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管理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对申请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按照要求如期向省教育厅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保送月、季度、年度贷款情况报表、总结报告等。

2、根据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借款人申请材料报送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3、协助经办银行和财务处组织贷款的发放、贴息、风险补偿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4、及时统计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5、及时核对《财政贴息统计明细表》、《贷款发放及违约情况/汇总表》并报送有关部门。

6、办理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财务处有关工作职责:

1、负责向经办银行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要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2、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相关资金划转工作。

3、负责与市教委、市财局、经办银行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系有关工作职能:

1、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2、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采集和管理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

3、负责借款人资格认定,组织借款人参与各种调查、签约活动。

4、及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 转校 退学等),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5、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诚心教育,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本息的收回。

6、办理学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经办机构

第十条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基层信用社作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等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经办银行办理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我校正式注册的经济确实困难的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电大生)。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山东省籍考生,并被山东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在其原居住地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社为借款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农村信用社;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具有学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每学年的必修科成绩应该没有重修)

4、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6、经就读学校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

7、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

8、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每学年,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经办银行负责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当年学校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其程序为:

1、贷款申请

(1)学生借款首先向就读各系(部)提出申请。学生的借款申请为一次性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助学贷款的总额。

(2)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读各系(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各系(部)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批准,领取学校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a、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b、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借款申请初审工作由学院各系(部)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系(部)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对学生提交的借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初审工作完成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审核、公示后,为申请借款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等相关材料,交学生本人回原居住地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

3、信用社受理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受理程序:

a、学生填写表格、提供材料。由学生本人在原居住地信用社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学生本人 、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就读学校出具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习证明》和学校盖章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

有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信用社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及时按规定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五条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院按本院的总贷款额度、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十七条 家助学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在校期间全部由财政贴息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自付。

第十九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1、考入外省和未纳入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高校的借款学生,首先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再办理贷款展期.由原毕业学生凭录取通知书为借款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证明》,交借款学生到录取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回贷款社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贷款社收到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双方盖章的展期证明后为借款学生办理展期。还款时间按照学习时间顺延,展期期限不超过学生继续学习时间。借款学生原毕业学校负责继续按在校生办理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2、考入本省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高校的借款学生,要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由原毕业学校凭录取通知书为借款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证明》,交借款学生到录取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回贷款社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贷款社受到毕业学校和录取学校双方盖章的展期证明后为借款学生办理展期,并与新学校办理贷款财政贴息确认工作。

第七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上述程序完成,按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信用社根据借款学生委托将款项划至学校指定的账户,由学校安排使用,不直接向借款人支付现金。学校在驻地信用社开立账户,方便生源地农村信用社划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经信用社审查、审批、确定总的贷款额度后,实行分次按学年发放,学生新学年再次用款时直接办理有关用款手续。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本人持“两证一章”(身份证、学生证、个人名章)直接到经办社贷款专(兼)柜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间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要求,按期还本付息;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罚息,财政不再予以贴息。

第二十五条 若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违纪行为,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若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失踪、死亡等情况,各系(部)要及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未使用贷款。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或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前,各系(部)要将借款人的就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时由各系通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各系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院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有关情况。对于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崔还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之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约借款人,经办银行可通过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通报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学生处、财务处、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助学贷款的组织落实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确保助学贷款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证明资料等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微机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要认真宣传和组织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辅导员要加强对分管年级和班级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诚信教育,确保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善性。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因不负责造成工作失误或使学院声誉、经济利益受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